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2018年4月10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而在当今世界全球化的趋势中,知识产权也成为了全球化创新发展与创新合作的中流砥柱。
因此,涉外知识产权成为代表当今人类社会创新与合作的热点之一。
近期正在热播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创作的,以反映法院审判和改革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电视剧《阳光下的法庭》中也将一个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通俗易懂地展现在公众的面前,让大家更清晰明了地理解知识产权的侵权与保护。
剧中的美国艾瑞克公司诉滨海市天健公司专利侵权一案除涉外专利外还涉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医药科学领域,争议焦点集中,法律问题突出。电视剧是源于生活且高于生活,该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亦是有迹可循。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的指导案例84号“礼来公司诉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即剧中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的原型。
指导案例84号的基本案情为:礼来公司诉称自己拥有方法发明专利权,涉案专利方法制备的药物奥氮平为新产品。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使用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制备方法生产药物奥氮平并面向市场销售,侵害了礼来公司的涉案方法发明专利权。礼来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华生公司赔偿其损失等4项诉求。
本案经历两审,根据指导案例所述,本案争议焦点为:华生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主要涉及三方面:
1、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本案中,礼来公司与华生公司生产产品的原材料相同,最终生产的产品功效与治疗目的都相同,那么判定华生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关键在于两个技术方案反应路线的比对。华生公司的备案工艺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但是华生公司的备案工艺方法经鉴定无法实际生产出奥氮平药物。
2、华生公司的制备工艺能否实际生产出奥氮平药物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都承认奥氮平为专利新产品,那么华生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生产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之处。否则,须承担对其不利的侵权成立的法律后果。
3、礼来公司的侵权指控是否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本案中华生公司后来补正的备案工艺确实可行,并且其采取的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方法并不相同。因此,二审认定华生公司奥氮平制备工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指控不成立。
指导案例84号与剧中的美国艾瑞克公司诉滨海市天健公司专利侵权一案的二审判决截然相反,其最大的原因是两个案件存在的证据不同。剧中案例天健公司一直使用向药监局备案的工艺生产OW药物,该工艺经鉴定为不可行,天健公司及高院白院长的丈夫OW药物技术的研发者杨振平对此无异议,只是主张鉴定不可行的原因在于涉及商业秘密未写入备案中。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天健公司负有举证其工艺与涉案专利方法不同的举证责任。但是,他们也未进一步就其实际使用的OW制备工艺进行举证,故该案法官以其举证不能为由推定美国艾瑞克公司侵权指控成立。
而指导案例84号中,常华生公司向国家药监局补充奥氮平的备案工艺,主张一直使用的是补充的备案工艺,并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实际使用的奥氮平制备工艺。根据法院审查,补充的备案工艺与涉案专利方法不相同,因此法院判定礼来公司侵权指控不成立,此为两个案例之根本区别所在。
两个案件共同新颖之处:
1.涉外案件的管辖及期限
2.专利侵权的举证责任
3.复杂的专利技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等途径辅助查明
参考文献:
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讲话,2018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3月6日发布的指导性案例84号,201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15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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