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和张艺谋合作过《我的父亲母亲》、《英雄》等多部影片的制片人、监制张伟平,因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张艺谋方面支付246万3600元的票房分成款,而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张伟平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据悉,张伟平与张艺谋是合作16年的老搭档,后因《三枪拍案惊奇》票房分成款分配问题对簿公堂。该片导演张艺谋认为新画面影业违反约定,未向自己支付1500万元分成款,而张伟平方面则表示不拖欠张艺谋片酬及分成。
2015年9月,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张艺谋诉讼请求,要求新画面影业赔付张艺谋《三枪》分成款1500万元;
2016年4月,北京三中院二审出现“逆转”,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判新画面付张艺谋《三枪》分成款246万余元;
二审判决后,张艺谋向北京市高院申请再审,高院再审后撤销原一审二审判决书,将该案代发回朝阳法院重审;
朝阳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3月做出一审判决,再次全额支持了导演15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新画面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三中院在19年9月作出二审判决,与该院2016年的结果一致;
张艺谋在2019年10月向朝阳法院申请执行,而张伟平未履行给付义务,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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